村小组不给外嫁女分补偿款,又是外嫁女承担所有
作者:admin | 分类:旅游 | 浏览:1 | 日期:2024年12月23日文| 唐凯兰
农村“外嫁女”争取合法权益的案例一直有,没断过,可她们 *** 的路很难走,即使拿到法院的胜诉判决,权益保障也经常落空。
红星新闻12月22日报道,户口在湘潭响水乡红星村粟塘村民组的刘女士,在小组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时,因刘女士是“外嫁女”,没有给她分配补偿款。刘女士把红星村粟塘村民组告上法庭后,法院二审判决红星村粟塘村民组向刘女士支付21566元补偿款。判决生效后,刘女士申请了强制执行,但因红星村粟塘村民组账户下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刘女士至今没有拿到补偿款。
村小组在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时,召开了分配会议,形成了决议,其中有一条就是不给外嫁女算在内,即使户口在本组的也不算。但决议同时说明,嫁入本组的媳妇却可以算。一审败诉后,村小组还上诉了,直至二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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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刘女士胜诉,支持的基本点是,她从各方面看都属于村民组成员,在这个资格下享有分得补偿款的权利。
不管是小组决议还是法院判决,核心是刘女士是否具备小组成员资格。法律字面上的规定与村集体组织的实际操作,在这里显示出很大的分歧。按照很多地方的村规民约,外嫁女自结婚之日起,就不属于本村人,不管户口还在不在。对此,今年颁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这意味着,虽然村集体有权召开成员大会来确认成员资格,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不能随意将有本村户口的外嫁女排除在“成员” 之外。
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撑腰,外嫁女今后要打赢官司不难,不太会出现以前那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但像刘女士这样,赢了官司却执行不到钱,补偿款早就瓜分完了,权益还是没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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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讲,只能等待下一次土地征收时,去执行新的补偿款。问题是谁也不知道还会不会有第二次征地,如果没有,那只能认倒霉。小组账上没钱,它不像村委会,还时不时有其他资金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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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评论区,很多网友对法院支持刘女士的判决结果有微词,认为她为了区区2万元得罪全村人不值当,嫁出去的女儿本来就没有资格分地等等。类似观念的顽固和普遍说明,村规民约里对于外嫁女的不平等约定,并不会随着法律的完善,自动地退出历史舞台。不排除一些村长、组长吃透“执行难”这一点,不只让刘女士们无功而返,也让法官们很无奈。
刘女士拿着法律依据和胜诉判决,依旧在原地打转,甚至还要接受挑剔与批评,这不会是个例。对外嫁女权益的维护,更好的办法还是回到源头上。若外嫁女有资格被认定为村集体成员,村集体拟定的补偿分配方案却将她们排除在外,对于这样的方案, *** 部门不应支持。
作为背负“外嫁女”权益问题的人,湘潭刘女士的遭遇再次说明,多数人决定少数人权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规则,如果只能寻求效力不明的事后救济,而不能事先被合法制止,法院对所谓“传统”的矫正很难成功,最后还会是“外嫁女”承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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